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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组织开展“五五”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
时间:2010-3-2 8:40:17 供稿:admin 点击:957 来源:中国普法网

司发通〔2010〕10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宣传部、司法厅(局)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、司法局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:
    自2006年党中央、国务院转发《中央宣传部、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》(以下简称“五五”普法《规划》)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《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》(以下简称《决议》)以来,在各级党委、人大、政府的领导和有力监督下,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《规划》和《决议》,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,取得了明显成效。按照“五五”普法规划的部署,今年是检查验收年,中宣部、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决定于2010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“五五”普法《规划》和《决议》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指导思想
   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、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,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、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全面检查验收各地、各部门“五五”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,总结经验,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,推动“五五”普法《规划》和《决议》的全面贯彻落实,为保增长、保民生、保稳定,服务经济社会发展,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营造良好法治环境。
    二、主要原则
    (一)坚持统一领导。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,政府组织实施,人大、政协加强检查监督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,共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。
    (二)坚持求真务实。要深入基层、深入实际、深入群众,掌握了解真实情况,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改进措施,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。
    (三)坚持协调配合。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,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,互相配合,形成合力。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,将地方、部门的自查与全国检查有机结合起来。
    (四)坚持分类指导。要根据实际情况,结合不同地域、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,确定检查重点、检查方式。
    三、主要内容
   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“五五”普法《规划》和《决议》的贯彻执行情况。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,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、与经济社会发展、与社会和谐稳定、与民生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,领导干部、公务员、青少年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、农民等五类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,“法律六进”活动开展情况,依法治理工作尤其是法治城市、法治县(市、区)创建活动开展情况,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,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。具体检查内容参照《全国“五五”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》。
各地、各部门要结合本地、本部门实际情况,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。
    四、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
   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,年底结束。
    (一)动员部署。3月,各地、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,结合实际,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,进行动员部署,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    (二)开展自查。4-6月,各地、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。自查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,并将自查情况报全国普法办公室。个别地方和部门因特殊情况,不能如期开展自查的,需报请全国普法办同意后,可适当调整自查时间。
    (三)组织检查。7-9月,中宣部、司法部、全国普法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地方抽调人员,组成若干检查验收组,赴地方和部门进行检查。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、听取汇报、查阅档案材料、召开座谈会、问卷调查、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。各地、各部门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,对“五五”普法《规划》和《决议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,写出总结报告,于9月底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。
    (四)评比表彰。各地、各部门要及时发现“五五”普法先进典型,逐级做好“五五”普法工作先进典型的表彰工作,确定拟在全国表彰的先进典型,于12月底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,为“五五” 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。
    五、工作要求
    (一)提高认识,加强领导。检查验收工作是“五五”普法《规划》的重要内容,是保障“五五”普法工作善始善终、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,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、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,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党委、政府的年度工作内容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“五五”普法检查验收工作,亲自挂帅,切实抓好落实。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,组织他们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。各地、各部门要按照《规划》和《决议》确定的目标、任务和要求,根据本通知精神,结合本地实际,及时制定切实可行、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标准,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,把《规划》和《决议》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。
    (二)实事求是,保证质量。要坚持从实际出发,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,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。要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,扎实工作,务求实效,坚决防止形式主义。要按照“五五”普法《规划》和《决议》确定的目标要求,严格按照全国普法办和各地、各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,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验收,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。
    (三)条块结合,以块为主。检查验收工作在全国普法办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进行。各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、指导、监督、协调本地区“五五”普法检查验收工作。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其系统的检查验收工作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“五五”普法检查验收工作,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意见,制定检查验收方案,负责组织实施。条块之间要加强沟通,以块为主,相互配合,避免重复检查验收。
    (四)加强宣传,营造氛围。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,加强与中央、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,组织开展“五五”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,集中宣传各地、各部门“五五”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,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、好经验,以此为契机,广泛宣传我国法制建设成就,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,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。
    (五)查漏补缺,全面推进。要结合检查验收,对“五五”普法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,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,及时提出整改意见,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确保“五五”普法《规划》和《决议》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。
    附件:全国“五五”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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